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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二:爆炸危险场所除 2 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 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 4㎜2。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可作为辅助接地线。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10Ω; 中性点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4Ω。
三: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 2 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四: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五: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 TN 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 TN- S 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 N 和保护线 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 TN- C 到 TN- S 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注:危险场所内中性线和 PE 保护线间的漏电监视应给予考虑。
六:如果在 1 区使用 TT 型电源系统 (电源接地与裸露导体部件接地分开),那么电源将使用(剩余)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注:接地电阻率高的地方,不允许使用该系统。
七:如果使用 IT 型电源系统(中性线与地隔离或经阻抗接地),应提供一绝缘监视装置指示第 1 次接地故障。
注: 局部等电位连接,通常称为附加等电位连接是必要的。
八: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其钢带或金属护套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九:在电气安装的设计和运行中,应考虑静电、雷电作用、电磁辐射等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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