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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空气调节
5.1 围护结构热工要求
5.1.1 设有空气调节装置的建筑物,其空调房间的平面布置应考虑有利于空调系统的技术、节能和经济要求。空调建筑物及空调房间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平面与体型应尽量简单方整,减少保温墙长度;
2 空调房间应尽量与一般房间分开而集中布置;暖通南社
3 室内温湿度参数要求相同、使用性质和消声要求较一致的空调房间尽量相邻或上下层相对布置;
4 为了避免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应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布置和布置在顶层;
5 应尽量避免紧邻高温或高湿房间;
6 建筑物转角处的空调房间不宜在两面外墙上都设置窗户,以减少传热和渗透。
5.1.2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K 值应尽可能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屋顶 1.0 W/(m2·℃),顶棚 1.2W/(m2·℃),外墙 1.5 W/(m2·℃), 内墙和楼板 2.0 W/(m2·℃)。注:内墙和楼板的 K 值仅适用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 3℃时。
5.1.3 对于寒冷需采暖地区的空气调节房间,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值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夏热冬冷地区的空气调节房间,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值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6)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将上述规定的传热系数值与上一条的数值相比较,取其 K 值小者。
5.1.4 空气调节房间位于建筑物顶层时,应设置顶棚,顶棚上宜设保温层,屋盖则可不保温,且屋盖上宜设通风窗(严寒地区除外),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关闭。无顶棚的平屋顶上宜设通风屋面。
5.1.5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外窗应尽量南、北向,避免东、西向。外窗和内窗的层数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室内外温差 < 7℃时,宜采用双层玻璃或单层吸热玻璃;
2 当室内外温差≥7℃时,宜采用双层玻璃或其中一层为吸热玻璃;
3 当内窗两侧温差≥5℃时,宜采用双层窗;
4 当内窗两侧温差 < 5℃时,宜采用单层窗;
5 双层窗一般要求双框,如为单框时,应防止夹层中凝水和积尘,并应特别注意窗缝的密封处理。
5.1.6 对于寒冷需采暖地区的空气调节房间,其窗墙比及外窗传热系数值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夏热冬冷地区的空气调节房间,其外窗传热系数值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6)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将上述规定的传热系数值与上一条的要求相比较,取传热系数 K 值小者。
5.1.7 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5.1.8 一般空气调节房间的实心地面可不设保温层。
5.1.9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设置应尽量避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人员经常出入的外门应设门斗或转门。人流多的外门必要时可设空气幕。
门缝应严密,当(tw-tn) ≥ 7℃时,门应保温。门的传热系数允许稍大于安装门的墙的传热系数。
注:tw—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tn ——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
对于内门,当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 7℃时,也宜设门斗。
5.2.0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围护结构应考虑防潮隔冷措施。隔蒸汽层应设在蒸汽分压力较高的一侧,并应根据计算确定。
既要考虑夏季空气调节又要考虑冬季采暖时的蒸汽分压力分布情况,必要时保温层的两侧均要设隔蒸汽层,并应注意排除施工时在材料内残留的水分。
5.2 冷、暖负荷计算
5.2.1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
1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设计冷负荷计算,宜按不稳定传热分别计算各种热源引起的负荷。
2 设计热负荷计算,按稳定传热计算法计算,计算方法采用采暖负荷计算方法,将传热量作为空调房间的热负荷,室外设计温度按冬季空气调节计算温度采用。
5.2.2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得热量和冷负荷(以下简称房间得热量和房间冷负荷):
1 房间得热量是指在某一时刻由室外和室内热源散人房间的热量之和,它分为显热得热和潜热得热,显热得热指由于传导、对流和辐射进入室内的得热量,潜热得热指由于进入室内的湿量引起的得热量。
2 冷负荷是指为维持室内设定的温度,在某一时刻必须由空气调节系统从房间带走的热量。
3 当得热量中含有辐射成分时,由于房间围护结构和室内家具等物体对于辐射热的吸收蓄热和放热效应,这部分辐射得热量在转换成冷负荷的过程中,会随房间热工性能和房间几何形状等条件的不同而发生不同的衰减和延迟。所以在某一时间的房间得热量不一定等于房间冷负荷。只有在得热量中不包括辐射或围护结构与家具等室内物体没有蓄热能力的情况下,得热量与冷负荷相等。
5.2.3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人的热量;
2 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人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空调房间或区域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5.2.4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 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 食品或气体物料的散湿量;
6 设备的散湿量;
7 通过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采用实测数值。一般民用建筑不计算上述第 3 项和第 7 项。
5.2.5 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宜考虑大气透明度的影响。
由于各城市中各地段清洁和污染程度不一,在无当地气象部门的确切资料时,可乘以下列系数:清洁区 1.15;市区 1.0;工业区 0.89。
5.2.6 当空调房间或区域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 3℃时,宜计算通过内隔墙和楼板等内围护传热形成的负荷。暖通
5.2.7 当空调房间或区域没有外墙或舒适性空调时,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调房间或区域,有外墙时,宜按稳定传热计算距外墙 2m 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负荷,传热系数为:非保温地面取 0.47W/(m2﹒℃);保温地面取 0.35W/(m2﹒℃),或按保温层热阻与地面第一地带热阻与两侧空气热阻之和由计算确定。
5.2.8 当空调房间或区域送风量大于回风量而保持相当的正压时,如形成正压的风量大于无正压则渗入房间或区域的空气量,则可不计算由于门、窗缝隙渗透空气带人的热、湿量,如正压风量较小,则应计算一部分渗入空气带进的热、湿量或增加正压风量。当房间没有外门和外窗时,可不计算渗入空气带进的热、湿量。
5.2.9 在计算餐厅负荷时,需要计算食物的散热量和散湿量,其中包括显执和潜热,要分别计算,一般可按下列数值采用:食物全热取 17.4W/人;食物显热取 8.7W/人;食物潜热取 8.7W/人;食物散湿取 11.5g/h﹒人。
5.2.10 在空调房间或区域有低温要求时,要考虑由于内外水蒸气分压力差形成的通过围护结构的传湿量及由此引起的潜热负荷,舒适性空调可不计算该项。
5.2.11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1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眼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送风管漏风等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2 当末端空气处理设备的处理过程有冷热抵消时还应计入由于冷热抵消而损失的冷量。
3 在计算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时,为考虑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可采用以下同时使用率:中、小会议室 80%,中、小宴会厅 80%,旅馆客房 90%。
5.2.12 空气通过通风机后的温升要计算。
5.2.13 通过送、回风管壁的传热量应根据风管的保温情况、内外温差、空气流速及风管面积等因素考虑。当风管内外温差为 1℃,风管长度 10m 时,空气通过不保温的薄钢板风管的温升或温降可由表查到。
5.2.14 通过水泵后液体的温升及所引起的冷负荷附加率也可由表查到。
5.2.15 由保温冷水管壁传入热量引起的温升及冷负荷附加,也可由表查到。
5.2.16 送风管道漏风引起的冷量损失,可按下列附加率计算:风管长度大于 20m 时 10%,风管长度 10~20m 时 5%,风管长度小于 10m 时不计。附加率的计算基数为与该风管相连的空气处理机组的计算负荷。送回风管均在空调空间时,不计此项;漏风的附加率还应加到送风机的风量中。
5.2.18 水箱温升引起的冷量损失的计算,可根据水箱保温情况、水箱间的环境温度度,按稳定传热进行估算。暖通南社
5.2.19 对于高大空间建筑物采用分层空调时,可按有关手册或资料进行详细计算。计算时,可按全室空调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乘以经验系数 α 后作为房间负荷,α=0.5~0.85,一般取 0.7。
5.2.20 当建筑物有内外分区时,在计算建筑物内区的空调负荷时,除应计算夏季空凋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外,宜按照夏季空调计算方法,计算除外围护结构(因无外围护结构)以外的各种得热引起的冷负荷。计算冬季冷负荷的目的在于考虑内区供冷、供热及调行方式,以及冬季内区的空气处理过程:
1 当建筑物内外区有隔墙分隔时,在计算冬季冷负荷时,室内照明功率、人员数量、设备功率等宜与夏季取值相同。按最大冷负荷考虑冬季供冷方案。
2 当建筑物内外区无隔墙分隔时,由于一部分得热会通过对流方式转移到外区,使外区冬季热负荷减少,内区冷负荷减少,在计算冬季内区冷负荷时,室内照明功率、人员数量、设备功率等的取值宜比夏季有所减少,应根据内区面积、送风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1 全年动态负荷计算的应用:当利用热回收装置回收冷热量、利用室外新风调节室内负荷、利用蓄热蓄冷装置时,为了比较准确地预计节能效果或确定合适的蓄热蓄冷装置的容量,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
5.2.22 空调冷、暖负荷的估算:
1 空调冷负荷的估算指标(W/ 每 m2 空调面积)
2 采暖热负荷的估算指标(W/ 每 m2 建筑面积)
注:本表未计入新风负荷,且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估算。
5.3 系统设计
5.3.1 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根据空气调节房间的使用特点,并考虑系统运行及调节的灵活和经济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空气调节系统不宜过大。
5.3.2 空气调节系统可按下列条件划分:
1 空气调节房间的设计参数 (主要是温度、湿度等) 接近,使用时间接近时,宜划分为同一系统。同一系统的各空气调节房间应尽可能靠近。
2 空气调节房间的瞬时负荷变化差异较大时,应分设系统。可根据空气调节房间的朝向划分系统。同一时间内分别需要供热和供冷的房间,宜分别划分系统。
3 空气调节房间所需新风量占送风量的比例相差悬殊时,可按比例相近者分设系统。南社
4 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与无消声要求的房间划分为同一系统,如必须划为同一系统时,应作局部处理。
5 有空气洁净要求的房间不应与空气污染严重的房间划分为同一系统,也不宜与无空气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如与后者划为同一系统时,应作局部处理。
6 空调房间面积很大时,应按内、外区分设系统。一般距外围护结构 4~6m 范围内的面积为外区,其余面积为内区。
7 划分系统时,应使同一系统的风管长度尽量缩短,减少风管重迭,便于施工、管理、调试和维护。
5.3.3 高层民用建筑在其层高条件允许时,宜分层设置空调系统。当需要在垂直方向分设空气调节系统 (如新风系统) 时,每个系统所辖层数一般为 5~10 层。
5.3.4 空调系统分类:
1 集中式→全空气,水—空气;全空气→定风量,变风量;定风量→单风道,双风道。水—空气→ FCU + PAU,诱导器。
2 分散式→窗式,分体式,柜式,户用热泵式。
5.3.5 一幢建筑物或一个空气调节区域采用哪种空气调节系统,应经过认真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全空气定风量单风道系统可用于需要恒温、恒湿、无尘、无噪音等的高级环境的场合,如净化房间、医院手术室、电视台、播音室等;也可用于空调房间大或居留人员多,且房间温湿度参数、洁净度要求、使用时间等基本一致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展览厅、餐厅、多功能厅、体育馆等。
2 全空气定风量双风道系统可用于需要对空调区域内的单个房间进行温湿度控制,或由于建筑物的形状或用途等原因,使得其冷热负荷分布复杂的场所。这种系统的设备费和运行费高,耗能大,一般不宜采用。
3 全空气变风量系统可用于空调区域内的各房间需要分别调节室温,但温度和湿度控制精度不高的场所,如高档写字楼和一些用途多变的建筑物。变风量系统尤其适用于全年都需要供冷的大型建筑物的内区。
4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的空气调节系统能够实现居住者的独立调节要求,它适用于旅馆客房、公寓、医院病房、大型办公楼建筑,同时,又可与变风量系统配合使用在大型建筑的外区。
5 诱导机式系统可用于多房间需要单独调节控制的建筑;也可用于大型建筑物的外区。
6 窗式空调机式系统和分体空调机式系统的独立性强,适用于建筑物内空调房间布置分散、面积较小,要求运行时间不同的场合。
7 柜式空调机式系统可用于独立小型建筑物。在设有集中冷源的大型建筑物中,少数因使用温度或使用要求不一致而需要单独运行空气调节的场合,如出租商店、餐厅、小型计算机房、电话机房、消防控制室等,也可采用柜式空调机。
8 各种热泵式系统独立性强,它可用于全年需要空气调节、冷热负荷接近的场所。
5.3.6 高大空间(房间高度超过 10m,房间体积大于 10000m3)的建筑物,应尽量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方式。
5.3.7 当室内产生有害气体而不能使用循环空气,或全年都需要全部采用新鲜空气时,可选择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运行时耗能大,应经过认真分析后再选用这类系统。
5.3.8 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工况时府考虑:
1 应尽量避免在空气处理过程中出现冷热抵消现象。
2 充分利用室外空气的自然调节能力,凡有条件者,都应考虑在过渡季使用全新风的可能。
3 在保证必须的新风量的条件下,空气调节系统在冬季和夏季应尽量采用较大的回风百分比,以节约能源。室内散湿量较小,且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系统,应考虑有变动一次回风比的可能性。仅作夏季降温用的空气调节系统,一般不采用二次回风。
4 在大型民用建筑物的内区,当空气调节房间内冬季仍有余热时,应首先考虑充分利用室外低温空气进行降温处理,新风量和回风量的比例应可调节,以利节能。
5 在不影响空气调节效果的前提下,在不同季节,可采用不同的室内设计参数。
5.3.9 空气调节机房的布置原则:
1 空气调节机房应尽量邻近空气调节房间,以减少风管长度。同时,离冷冻机房的距离不宜太远,以减少冷量损失。必要时,空气调节机房可按集中与小分散相结合的原理布置。暖通南社
2 空气调节机房的门、窗、基础、墙面和屋顶均应考虑隔声措施。机房内所有转动设备均应考虑减振措施。
3 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空调房间共用一个出人口,空调机房的门一律朝外开放。机房内应设有地漏。
4 空气调节机房的面积和净高应按系统负荷的大小和参数要求而选定的设备及风管尺寸决定,并保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及检修通道。
5 无窗的空调机房,应有通风措施。
6 大型空调机房应有独立通往室外及搬运设备的出人口。如设备构件过大不能由门搬人时,应予留安装孔洞。
7 大型空调机房应设置必要的管理室(或值班室)及厕所间。管理室(或值班室)内应设电话。
5.3.10 高层或超高层民用建筑中的空气调节机房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顶层和中间设备层。空气调节系统竖向分设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3.11 为防止房间之间的串声,同一风管上的侧面送、排风口不应相对设置,否则,应采取隔声措施,如增加支风管长度,或增设消声弯头等。
5.3.12 选择通风机、加热器、冷却器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漏风量,其值宜按系统风量的 0~10%计算。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 10%~15%的附加值。
5.3.13 选择通风机时,应尽量选用效率高、叶轮周速低的风机,应尽量在高效点运行。
5.3.14 变风量系统的通风机应选择全压曲线较平稳的,即当风量变化时,压力变化较小,风机效率高者。
5.3.15 当空气调节装置安装在屋顶上时,必须考虑遮阳防雨措施。
5.4 送风量与气流组织
5.4.1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量应能消除室内最大余热,按夏季最大的室内冷负荷计算确定。
5.4.2 在满足舒适条件下,应尽量加大空气调节系统夏季送风温差,但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 5m 时,不超过 10℃;
2 送风高度在 5m 以上时,不超过 15℃;
3 送风高度在 10rn 以上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4 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送风温差应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5.4.3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总送风量的 10%,且不应小于下列两项风量中的较大值:
1 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的新风量;
2 保证各房间每人每小时所需的新风量。
5.4.4 送入室内的新风量,应根据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下表数值采用:(每人 m3/h)
5.4.5 空气调节房间的主要送风形式有:
1 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侧送。根据空气调节房间的特点,送、回风口可布置成:单侧上送上回;单侧上送下回;双侧上送上回;双侧上送下回;单侧上送、走廊回风等多种形式。
仅为夏季降温服务的空气调节系统,且空气调节房间层高较低时,可采用上送上回方式;以冬季送热风为主的空气调节系统,且空气调节房间层高较高时,宜采用上送下回方式;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应根据气流组织计算来确定采用哪种方式;层高较低、进深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宜采用单侧或双侧送风,贴附射流。
2 散流器、孔板或条缝风口顶送。层高较低、有吊顶或技术夹层可利用时,可采用圆形、方形和条缝型散流器顶送。要求较高时,可采用送风孔板和条缝风口等结合建筑装饰的均匀顶送。
3 地板散流器下送。层高很高、进深很大的空气调节房间,可采用地板散流器下送。
4 喷口送风。高大空间的空气调节场所,如会堂、体育馆、影剧院等,可采用喷口侧送或顶送。
5.4.6 在对空气调节房间作气流组织计算时,当利用自由射流送风方式难以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宜采用贴附射流送风方式。
5.4.7 送风方式采用贴附侧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口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应设置向上倾斜 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应设置使射流不致于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射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5.4.8 送风方式采用散流器贴附顶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空气调节房间吊顶高度、允许的噪声要求值等确定散流器允许的最大喉部送风速度,进一步确定散流器的型式和数量。
2 吊顶上部应有足够的高度,以便于安装管道和散流器风量调节阀。
3 布置散流器的平面位置时,应有利于送风气流对周围空气的诱导,避免产生死角,射流射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5.4.9 送风方式采用孔板下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 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一般采用 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者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进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3 孔板布置应与室内局部热源的分布相适应。
5.4.10 送风方式采用地板散流器下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板散流器布置应与室内局部热源的分布相适应;
2 地板散流器不宜直接安装在人员座位下,应离开人员座位至少 40cm;
3 地板下应有大于 300cm 高的空间,以便于安装送风静压箱或送风管道。
5.4.11 送风方式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口送风的射程和速度,喷口直径及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2 应使人员停留区域处于射流的回流区;
3 圆形喷口的收缩段长度为喷口直径的 1.6 倍,当喷口水平安装时,其安装角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但一般不大于 15°。
5.4.12 高大空间建筑物内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时,送风方式应有利于在空气调节与非空气调节区的分界面上形成空气隔层,从而减少从非空气调节区向空气调节区的负荷转移。
5.4.13 送风口的送风速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噪声的不同要求及送风口式分别查表。
5.4.14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风口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采用侧送时,一般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2 在有条件时,可采用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3 以冬季送热风为主的空气调节系统,其回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下部。
4 当室内采用顶送方式时,而且以夏季送冷风为主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与灯具结合的顶部回风口。
5.4.15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一般按表选用。当房间内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应适当降低,回风口的构造做法应能防止噪声的再生。
5.4.16 在选择送、回风方式和风口形式时,在满足各种风口的技术性能参数、空气调节房间内的送风气流均匀性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该兼顾室内装饰设计和其他各工种设计的要求。
5.4.17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和机械排风系统的建筑物,其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位置的设置要有利于维持房间内所需要的空气压力状态:
1 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房间应维持正压。
2 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间、各种设备用房应维持负压。
3 旅馆客房内应维持正压,盥洗间内应维持负压。
4 餐厅的前厅应维持正压,厨房应维持负压。餐厅内的空气压力应处于前厅和厨房之间。
5.5 空气处理过程
5.5.1 空气处理设备应按最不利的负荷条件来确定。为了满足各个季节对空气调节的需要,应进行全年运行工况的分析。空气处理方案应按工程的不同性质分别选用,做到调节简单、全年运行费用低廉。
为了节省热量和冷量,在允许的条件下,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回风。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过渡季应大部分或全部利用新鲜空气。在允许的条件下,空气调节系统应最大限度地采用热回收技术。
5.5.2 冷却空气时,应尽量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当蒸发冷却达不到要求时,应尽量采用天然冷源 (如地下水、山涧水、深井回灌水等);天然冷源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并考虑用天然冷源预冷空气的可能性。
5.5.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人工冷源时,一般宜选用冷水式空气冷却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可采用带喷水装置的冷水式冷却器。
2 制冷机房和空调机房靠近时,可采用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3 采用循环喷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山涧水、深井回灌水作为冷源时,宜采用双级喷水冷却的喷水室,并尽量做到回水重复利用。
4 对于人员密集的空气调节场所(如影剧院观众厅、体育馆比赛大厅、会堂等),当采用人工冷却并有条件时,宜采用喷水室,以利于改善空气调节场所的空气品质。
5.5.4 采用冷水式空气冷却器或冷媒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空气与冷水或冷媒应逆向流动。宜在冷却器后增设挡水板。
5.5.5 冷媒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 3.5℃;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 0℃,低负荷时,应设有防止其表面结冰的措施。
5.5.6 冷水式空气冷却器的冷水进口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 3.5℃。冷水温升宜采用 2.5~6.5℃。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 0.7℃。管内冷水流速一般采用 0.6~1.8m/s。
5.5.7 采用冷水式空气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严禁用氨作制冷剂。
5.5.8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实现空气的冷却去湿过程时,每级喷水室的喷嘴,一般采用两排对喷,喷水量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排数。各排之间的间距,一般应采用 0.6m。各排的喷嘴密度,宜采用 18~24 个 /m2。喷水室断面的空气质量流速,一般采用 2.5~3.5kg/m2·s,冷水温升,一般采用 3~5℃。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5.5.9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后气流中的带水量对处理后的空气参数的影响。需做好喷水室壁和挡水板间的密封。挡水板后空气带水量可查表选用。喷水室的补水量一般取总喷水量的 2%~4%。
5.5.10 加热空气采用的热媒,一般为热水或蒸汽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用的二次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
5.5.11 室外空气或室内、外混合空气的焓等于或低 10.5kJ/kg 时,在进入空气处理室前应考虑将空气预热。
5.5.12 空气加热器的热量附加值,应按制造厂的规定取用。当制造厂没有规定时,其附加值按 10%-20%考虑,此部分附加值在系统水力计算中不予考虑。
5.5.13 空气通过加热器的质量流速,宜取 8~12ks/m2·s。空气加热器一般应设旁通阀。
5.5.14 为了确定电加热器的容量,应对可能引起室内温度波动的下列因素进行分析:
1 室内照明、人体、设备发热量的波动;
2 室外空气温度变化而引起的传热量波动;
3 通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热量波动;
4 由于前一级加热器的温度波动而引起的送风温度的波动。
5.5.15 两管制空凋水系统空气冷却器和加热器可合用,但应分别计算各自所需换热面积,并取其大值。当冬夏水流量相差很大时,宜分别没置加热器和冷却器。
5.5.16 高层民用建筑空气调节系统中采用的冷水式空气冷却器、热水加热器、空气预热器,均应认真核对其承压能力必须大于其工作压力(应是系统最大静压力与动压力之和),确保运行安全。
5.5.17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一般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器,不应采用油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过滤器拆装更换必须方便,有条件时,应装有过滤器阻力检测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更换和清洗过滤器。
5.5.18 医院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措施,应符合有关净化要求:
1 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和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2 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3 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送风口处应装高效过滤器,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4 烧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人大气。
5.5.19 高级民用建筑 (如高级宾馆饭店、医院、公寓、办公楼等) 以及有湿度要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空气调节系统在冬季应有加湿措施。可采用蒸汽加湿、离心加湿、高压喷雾加湿、超声波加湿、湿膜加湿及喷淋室加湿等加湿方式。
5.5.20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其空气处理装置应设有冬季防冻措施;
1 新风人口设密闭多叶阀或保温风阀,其启闭与风机的开停连锁。
2 加热器的热媒温度到达下限时,自动关闭风机。热媒管路上的调节阀设最小开度控制,当热媒温度到达下限时开大水路调节阀,以保证加热器内的流速。
3 必要时,可设空气预热器,但预热器水路不设自动调节阀。
5.6 典型设计图简介
5.6.1 水—空气式中央空调系统:
全空气式中央空调系统:
5.6.2 中央空调水系统:
…
本教材标注编著作者:徐桓、刘涛、潘涛、田盛松、王健。暖通南社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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