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属于哪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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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旨在防控、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之所以出台《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可追溯到最直接的原因是 1988 年上海暴发甲肝传染病疫情,经历甲肝传染病疫情后,新中国首部《传染病防治法》于 1989 年 2 月 21 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发布;认真总结 2003 年非典疫情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4 年 8 月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首次大改,内容从 41 条增加至 80 条;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3 年6月 29 日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正。

2020 年的新冠肺炎,暴露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的短板,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管理。国庆假期期间(2020 年 10 月 2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内容从 80 条增加至共九章 100 条。

问题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目前共 42 种法定传染病(2+27+13)。

(1)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 H7N9 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问题 3:法定传染病如何增加、减少或调整?

《传染病防治法》第 3 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例如,2008 年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2009 年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 H1N1 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将甲型 H1N1 流感从乙类传染病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并纳入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

问题 4: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第 4 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决定权归属国务院。采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决定权归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有一个例外情形,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

问题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采取何种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 2019 年 12 月份在武汉市暴发。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自国家卫健委 1 号公告发布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成为法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从此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法治轨道。

问题 6: 哪些主体有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 30 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 3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 32 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都是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主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问题 7:传染病疫情信息由谁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 38 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在非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获得授权后可以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问题 8: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 39 条规定,(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密切接触者主要是指以下四类人员:1. 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2.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3. 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4.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问题 9:地方政府应该如何采取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隔离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合理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做法,比如,把疑似病人家的门甚至辖区内所有居民家的大门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做物理封闭。

问题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问题 11: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疫区?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传染病防治法》第 43 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问题 12:政府在疫区内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封锁甲类传染病疫区的权力,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并不具有这项权力。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封路、封村、封闭小区的行为是违法的。

问题 13:为什么通过机场、车站进入市区的人员必须配合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问题 14:《传染病防治法》赋予个人哪些义务和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 1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一条赋予个人隐私权和诉讼权。疫情防控期间,任何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保护好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任何文字、图像和视频信息都不应未经允许随意暴露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 16 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一条赋予患者人格尊严权。不得歧视患者,那更不能歧视来自疫区的人和从事疫情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条赋予公民生活保障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 62 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这一条赋予困难人群医疗救助权。

来源:沈阳发布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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