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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国的文字文化可以说是千变万化,职工、员工一字之差,其意义却是不一样的。
1、法律:《劳动法》中并没有员工的描述,《劳动法》中只提及劳动者、职工等;
2、含义:以前的职工指的工人,现在的职工泛指存在体制内,尤其是国企内的工作人员,员工则一般存在于私企;
3、范围:从工作范围来说,职工是员工的组成部分,员工的范围要远大于职工。
一、法律相关描述
从《劳动法》的所有内容中可以看出:《劳动法》中提及了劳动者(88 次)、职工(25 次),对于员工的提起是 0 次。
职工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并不认口员工的说法,更多的是认口劳动者和职工的说法。
比如:《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 职工 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职工与员工的定义
职工。以前的职工指的是工人,一般是指国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经济的时候,职工有着一种社会主义主人翁的意思。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体。
更多时候职工指的是职员(包含一般领导)与工人(普通工人),或者说职工指的就是在职工作人员。
员工。更多是出现在私企中,表达的是除了了老板以外的而其他人员,即使是副总经理也只能算是员工的一种。
员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雇佣关系,指的是私企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为雇佣关系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是公司的行政人员,一个是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更多的我们称呼公司的行政人员为某某公司员工,但是很少称呼事业单位的人为某某事业单位员工,更多的是称呼某某事业单位行政职工。
三、范围不一样
虽然说我们应该规范性的称呼所有人为职工,而不是员工,但是在实际中员工的称呼更加的广泛、通用。
实际中,只要是以获取工资为目的的劳动者都可以统称为员工,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实习工等等都是员工的一种。
现实的称呼中,职工是员工的一部分,员工包括的范围更加广泛。现实中,职工是员工的组成部分,员工的包括范围要明显高远职工的范围。
因此,从实际使用中可以看出职工要被员工所替代,逐渐的称呼职工的机会将会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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