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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 -SEA WAYBILL 海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详解
今天猫熊哥给大家详细介绍电放提单 -SEA WAYBILL 海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这些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运输单据,希望大家理解清楚,适当运用:
一:电放提单的详细介绍
(一)电放提单的定义:
Surrender B/L(电放提单)表示不用全套正本提单清关, 你只需要扫描或传真给客人电放提单的 COPY 件就可以了。
这种方式一般是提单寄送来不及的情况。一般近洋航线,例如:韩国,日本等船期短的情况。还有就是合作非常久,互相很信任的基础上。
电放提单,也是放货指令的一种操作形式!
SURRENDER B/ L 一般是卖方收到买家的货款 / 或确信买家能付款的情况下,通知船公司出电放单给目的港代理,这样,客户就可以不凭提单提到货了。
这样做比较有风险,但是如果是货款到帐了的话,是比较简便的操作模式。
我们通常的 L /C. D/P. D/A 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是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 T / T 情况下,在出口方收到货款后自己将提单寄给收货人。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
但在近洋运输如从大连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几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到,但货物已经到港。
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 E -mail 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
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如果是 TO ORDER(横条加法人章背书)或者是船公司要求的话就必须背书(公章)),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且盖 shipper 公章,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二)电放提单的办理步骤:
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 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 (传) 通知目的港代理, 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 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的提单副本, 复印件或传真件。
其基本作用有三: 1)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 2)是运输合同的证明,3)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 其运行程序:
(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 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
(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 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4)装船后, 船公司向货代签发 Master 电放提单(Master 电放提单是指在 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字样的单据。
所谓 Master 单, 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亦称 master bill of lading).
(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 House 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 House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字样的单据。
所谓 House 单, 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 亦称 House bill of lading)。
(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 Master 电放提单.
(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 House 电放提单。
(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 Master 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
(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 House 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
(10)目的港货代凭此 House 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 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
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 其模式为: 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 (简称货代) 电放收货人。
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 自己能办理商检, 报关, 托运等业务, 则不经货代, 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 其运行程序则在上面描述中去掉货代
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 船公司电放货代 , 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 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 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 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
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 是长期合作, 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 节省邮寄费用, 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三)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 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
1. 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 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
2. 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不可转让, 对收货人风险小。
3. 简便:采用电放提单, 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 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 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 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 传递既简便又安全, 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
4. 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 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
5. 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 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 不可流通转让, 议付, 不是物权证明, 对银行债权无保障. 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 也是有条件的.
现在比较流行 SEA WAYBILL,它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电放的快捷。同时,有一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是,申请 WAYBILL 是没费用的。
二. 海运单 SEA WAYBILL 的全面详细介绍:
(一)那么什么是 SEA WAYBILL 呢?
Seaway Bill 是海运单, 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它不是物权凭证, 故而不可转让。
主要作用有三: 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 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 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 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二)有关海运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调整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海牙 - 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
2、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海运单规则规定了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运输合同。因而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海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
3、货物支配权。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
(三)Waybill (Sea waybill) 运单(海运单)。1992 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the U.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U.K. 1992 c. 50) 第 1(3)条将海运单定义为:海运单是指任何不是提单但是是:
1、包含或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以及
2、确定了承运人根据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对其交付货物的人,的一份单据。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不可流通的收据。它明确地批注着不可流通。
它通常于正常的集装箱贸易的航运中在托运人同意不坚持要求签发可流通的提单时使用。
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因此托运货物的交付,不是通过单据的提示,而是由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自己确定的,收货人可以是运单上记名的人,也可以是根据运单条款由托运人指明的人,运单还可以规定改变收货人身份的条款。
通常只给托运人签发一份正本运单。尽管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但它是一份运输合同。
在货物通常比单据更早到达的快速航运中,使用海运单就十分有利。而当托运人和收货人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分支机构以及无需严格的银行单据的出示时,使用海运单也很有用。
在大型长期的交易中,当航运仅是托运人和收货人间主要长期和可靠的协议的一部分时,也会使用海运单。
随着海运业和 EDI 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 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 尤其是近洋运输, 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 负担甚至损失。
在此情况下, 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 使用. 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 但也有所差异。
(四)海运单的流程:
(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
(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
(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
(5)船抵港后, 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 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 办理结关手续, 船方就可放货.
(五)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
1. 迅捷. 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 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 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 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 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
2. 对收货人安全.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 不能转让, 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 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 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 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 简便. 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 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 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 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 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
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 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 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 )
4. 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 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 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 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 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 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5. 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 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因此不可流通转让, 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 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1)银行接受海运单;
(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 (地) 已经清楚, 毋须再更改;
(3)收货人同意;
(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
三.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
注意 SEA WAYBILL 是海运单 而不是我们常说的 海运提单 (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
(一)那么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有有什么区别呢?
1. 海运提单 (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 是一种物权凭证, 收货人据此提取货物, 它可以背书转让, 是一种重要的单据.
海运提单用的多一些, 不过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 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 简化手续, 节省费用.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
2. 而海运单(Sea Waybill)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
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Seaway Bill 类似于电放提单, 即船公司出一份提单副本 (传真件) 给你, 凭这个传真给国外收货人就可以提货了。
Seaway Bill 一般是船公司的签约的大客户, 才有使用 Seaway Bill 的! 从侧面来说, 这个收货人是船公司的 VIP!
SEA WAYBILL 是凭 COPY 就可以提货的, 但是提货人必须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 CONSIGNEE.
SEA WAY BILL,据说收货人可以省换单费。
海运单有别于海运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80 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在交货时无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人。此外,海运单并非物权凭证, 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 它只能是记名的, 不可签 TO ORDER 字样。
海运单适用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
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帐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
对于那些需转让、流通的货物,虽并不期望转售,但买卖方要求那种只能由物权凭证付款所提供的担保,尤其在对买方的偿付能力或卖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与意愿有任何怀疑的情况时,就不适合使用 海运单 SEAWAY BILL。
seaway bill 和其他 B / L 的最大区别就在于 seaway bill 是认人不认单的,只要你能证明你是 CONSIGNEE 就可以了;而一般的正本提单是物权证券,只要你手上有提单,不管是不是真正的 CONSIGNEE 或 NOTIFY 都可以拿货。
一般出 seaway bill 的都是些 VIP 客户,有长期关系的。
而 SEA WAYBILL 则是听从发货人的指示,认人不认单
SEA WAYBILL——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无转卖货物意图的贸易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1990 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 34 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 买方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 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 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 尤其是近洋运输。
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 14 小时, 如采用提单, 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 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 5—6 天, 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 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 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 在此情况下,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 EDI 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 在 ” 有纸贸易 ” 中, 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 EDI 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 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 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 这就是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
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 因为, 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 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其次, 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 因此, 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 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 如不保留这一作用, 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 (如海运单, 电放提单) 所替代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进出口商的交易中, 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 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 尤其是近洋运输, 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 而鼓励使用海运单.
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 然后通过 EDI 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 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 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 让银行乐于接受。
根据美国法律, 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 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 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 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
五,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
(一)相同点:
1. 作用基本相同.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 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 对收货人安全, 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
2. 抬头相同. 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 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
3. 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 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
4. 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
5. 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 都要承担货, 款两空的风险. 所以, 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 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
6. 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 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这对卖方用 L / C 支付带来困 难, 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 所以, 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 预付, 电汇等制服方式.
(二)不同点:
1. 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 海运单方式下, 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 而电放提单方式下, 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 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2.《90 通则》在 6 种水上运输的术语 (FAS,FOB,CFR,CIF,DES,DEQ) 中, 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 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 条件下, 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 条件下, 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 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 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
二是 UCP500 号.UCP500 号规定,L/ C 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 除非 L / C 另有约定, 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 同时 UCP500 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 严格的规定, 供海上贸易, 跟单信用证时使用, 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
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 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 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 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
3. 流通方面. 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 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 条规定, 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 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 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 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 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 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 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 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 但不能改变目的地. 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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