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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雪糕时
掉了一块在地上未予理会
行人路过
踩到地上的雪糕渍滑倒受伤
由此引起的 抵偿 问题如何处理?
近日,张某、李某回家时,在电梯门口吃雪糕,不小心掉了一块。不久后,王阿姨 路过时,刚好踩到电梯口地上的雪糕污渍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本次损伤 构成十级伤残 。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 吃雪糕的张某、李某及小区物业公司 抵偿 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 抵偿 金等各项损失 共计 12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走路时应当仔细观察路面状况,注意行走安全,其踩到雪糕污渍滑倒受伤,自身亦有责任。张某、李某二人在吃雪糕等电梯时,未对掉落的雪糕污渍进行清理,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多人通行的公共区域道路通行安全,但保洁人员未对该雪糕污渍进行及时清理,存在管理不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法官释法明理,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张某、李某 作为危险源的制造方,承担 40% 责任, 小区物业 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地面卫生,承担 30% 责任, 王阿姨 走路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30% 责任。
人们经常会到公共场所
进行购物、就餐、住宿、娱乐活动等
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
时有发生
案例一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即本案原告李某,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应承担“自甘风险”的责任;案涉滑雪场在照明、雪质等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故 裁决 被告 向原告支付误工费 5000 元。
案例二
2020 年的某天,吴女士 带小孩到原告居住的某小区游乐场玩耍,随手将吃剩的香蕉皮扔掉 ,香蕉皮落在人行道边上。年近八旬的 王大爷 路过,不慎踩上香蕉皮 滑倒摔伤 ,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王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女士 抵偿 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3 余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人的健康 危害而放任为之 ,主观上具有 显明 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王大爷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理应承担 抵偿 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经过、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确定 吴女士承担 60% 的过错责任,抵偿 近 2 万元。
一审 裁决 后,被告吴女士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张阿姨是某家超市的常客,一天,她在超市地下一层水果区购物时,因地面水渍未擦干而摔倒在地。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叫了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阿姨左腿三踝骨骨折,还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和 裁决 :法院考虑张阿姨自身过错,酌情认定 超市 承担 70% 责任, 裁决 超市 抵偿 张阿姨医疗费等损失 4 万余元。
对于意外伤害
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是否要承担 抵偿 责任?
如何承担?
发生意外后
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怎样避免此类伤害发生?
公共场所 ,就是供不特定人出入、活动的场所,如公园、游乐园、餐馆、商场、银行、地铁、娱乐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动物园、集贸市场等,以及 其余 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公共场所不同于私人场所,其供不特定之人进出和活动,人流密集。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将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公众安全,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都有 明白 保障公众安全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运动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一旦发生事故,我们要注意及时 保存证据,记录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景和具体原因,以作为诉讼时的有效依据。外出时,我们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保障也有注意的义务。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 央视一套、视觉中国